《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有10個條款。
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這是對食品標簽合法性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計、制作食品標簽時應遵守與食品標簽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這是對食品標簽的質量要求。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食品時容易對標簽內容進行辨認和識讀,食品標簽的文字、圖形應清晰、醒目,并確保在產品運輸、銷售過程中不會脫落或者變模糊。
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這是對食品標簽用語、圖案等內容的規范性要求。食品標簽上的所有說明應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規范的語言,避免使用深奧難懂的術語或形容詞。所有標示內容應客觀、有科學依據。“貶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標簽宣稱自己的產品優于其他類別或同類別其他企業的產品。“違背營養科學常識”是指不尊重科學和客觀事實,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說明全體、以虛假冒充真實等形式描述食品,導致消費者誤以為食品的營養性超過其他食品,違背科學營養常識。比如,一種包裝飲用水在標簽標示“世界上最好的水”“常飲此水,永葆健康”等內容,就屬于“貶低其他食品”“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這是對食品標簽的真實性要求。食品標簽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地選用食品名稱,真實地標明食品配料、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制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真實地標示營養成分,介紹食品特性。任何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介紹,都會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要求食品標簽真實、準確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如果食品標簽不實事求是,在標簽上給出了虛假、錯誤的信息,故意夸大某項事實或功能,或者標簽上標示的文字、圖形,容易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導致消費者誤會食品的真實屬性等。例如,植物蛋白飲料標簽上畫一頭真實奶牛圖片;用香精等調配,未添加任何果肉或果汁的果味型飲料,卻命名為“××果汁飲料”;果汁含量僅為10%的果汁飲料,卻命名為“××果汁”等。
“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往往體現在食品名稱的表現形式上。有意識地把掩蓋真實屬性的名稱標示得特別大而明顯,把反映真實屬性的名稱標示得很小,或與背景色基本一致,如“芝麻香油調和油”,其中將“芝麻香油”標示的特別明顯,將“調和油”字號標示的特別小,或者遠離“芝麻香油”這個名稱,或者“調和油”的字體顏色與底色特別相近,消費者很容易誤認為該食品為“芝麻香油”。
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這是對食品標簽直觀性的要求。食品標簽要體現直觀性,不能使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與其他產品混淆。例如,以胡蘿卜為原料做成的蜜餞,命名為“紅參脯”,或者在標簽上畫一顆中草藥紅參,這樣的食品名稱和圖形會使消費者錯誤地認為該食品的原料為紅參。
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6、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不具備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可能有的食品或食品原料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但是如果作為食品消費,則不是以治療為目的,不應標注預防或治療疾病作用。例如,在“紅棗膏”上標注“《本草綱目》記載:紅棗性溫、味甘、無毒,能補脾養胃健運中氣”。就會讓消費者產生自然的聯想,“紅棗膏”能補脾養胃,健運中氣。
保健食品的批準必須經過科學、嚴格的審批程序,必須經過必要的動物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保健食品應在其批準的范圍內標注保健功能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例如,一種非保健食品的運動飲料標注“緩解體力疲勞”就屬于標示了保健作用。
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附著或結合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消費者可以直接獲取食品標簽的信息。例如,將食品生產日期、質量等級等信息標注在合格證上,而將合格證置于食品儲運包裝里,或者將合格證置于預包裝食品的包裝內部,消費者無法獲取該信息,都屬于與食品后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8、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規范的漢字”指的是國家《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中文繁體標簽可參考。
中文與外文有對應關系的標簽涵蓋兩種情況:一是除中文外同時標示一種或多種外文;二是原始標簽為外文,后加貼中文標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性標識內容,其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系,即中文與外文的含義基本一致。
9、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這是對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即當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若干件其他較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作為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
“含有不同品種”是指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不同品種的食品時,應當分別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但共有信息可統一標示。
“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是指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可單獨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此時,外包裝的標簽也應當按本標準的要求標示。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外包裝物為透明材質或鏤空等形式時,消費者可以透過外包裝或可以通過改變組合包裝內預包裝食品的位置而清晰地識別內包裝上的標示內容時,則可以無須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上已經標示的內容。
組合裝預包裝食品具有易于開啟的外包裝時(如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消費者可以在購買時開啟外包裝并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則可以不在組合裝的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含的每件預包裝食品包裝上已經標示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