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根據采購產品對最終產品的影響程度來確定供方及采購的產品控制的類型和程度;
2)對供方的選擇評價未覆蓋所有的材料供應商、外包方,特別是外包方的評價;
3)對供方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如質量保證書、材料檢驗報告、資格證明等)未及時更新,以保證其有效性;
4)未及時將采購產品的要求告之供方,或告之的要求不完整,導致供方未能按要求供貨;
5)有將供方出現的質量問題反饋供方,但對供方的改進的情況未及時驗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有效性;
6)未明確采購產品的驗證要求(驗證方法、時機),存在未得到驗證即先入倉的現象。
十二、生產和服務的提供過程控制
1)生產和服務現場所需的作業指導書未能及時發放/懸掛/張貼,現場所使用的作業指導書未能根據生產的實際產品及時更換相應的指導書;
2)故障設備未標明其狀態;
3)現場使用的檢驗儀器、監控設備無檢定/校準狀態的標識;
4)未能提供對生產過程的工藝參數監控的證據;
5)對特殊過程作業人員未能做到持證上崗,或未經培訓即上崗的現象;
6)未對特殊過程進行確認,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后也未對特殊過程重新進行確認
7)生產過程中的產品狀態(檢驗狀態、加工狀態)標識不完整;
8)產品的生產批次、訂單號、生產日期等信息不完整;
9)產品防護有缺失,如產品堆放過高導致底層產品損壞、產品包裝破損等現象;
10)顧客財產標識不清,出現異常未及時向顧客報告。
十三、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控制:
1)對應列入監視和測量設備控制范圍的設備識別不全,如注塑機中的壓力表/溫控表、電焊機的電流表/速控表、烤箱的溫控表、輸送帶的轉速表等監視設備未能列入控制范圍;
2)未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校準/檢定(驗證)形成計劃,未確定是內校還是外校;
3)內校無校準/檢定(驗證)規范,也未能追溯到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4)內校員沒有得到專業的培訓,無內校員資格證;
5)監視和測量設備缺乏狀態標識,無法確定其是否在校準/檢定有效期內;
6)對精密儀器的防護不夠,如防振、防塵等措施。
十四、顧客滿意:
1)對顧客滿意的監視和測量方式過于單一,僅采用顧客滿意度表調查的方式,而未能考慮顧客的抱怨/投訴、退貨、對顧客回訪、顧客對供方的評價報告等信息;
2)顧客滿意調查的覆蓋面不具代表性,僅對重要顧客進行了調查;
3)顧客滿意有調查,但未提供如何利用這些信息的證據,例:如何改進工作。
十五、內部審核:
1)內審的審核范圍在計劃中有體現,但檢查表未能完全覆蓋,特別表現在計劃中明確說明需要進行審核的條款,但檢查表及記錄未能體現;
2)審核員的安排不合理,未能考慮其審核員的專業能力;
3)審核日程安排中的時間安排不合理,未能結合受審核部門的復雜程度、職責范圍的大小來安排時間;
4)最高管理者未參加首、末次會議;
5)內審開出的不合格報告中不合格事實描述不明確,不具重查性,未能將不合格的具體情節)描述清楚;
6)不合格項的整改不足:原因分析不到位,糾正措施不合理;
7)不合格項的跟蹤驗證未及時安排,驗證的結果報告不明確。
十六、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1)對生產過程有進行監控,但對監控的數據進行分析不足,未能監控到生產過程的能力;
2)對體系運作過程的監控無策劃,未進行監控,僅能提供內部審核的證據;
3)對于過程績效指標統計不足,未能掌握過程能力。
十七、產品的監視和測量:
1)檢驗崗位未獲得檢驗/試驗作業指導書;
2)檢驗人員的能力不足,對AQL的使用認識不夠;
3)檢驗報告中的檢測數據不足,該填寫具體數值的項目無具體數值;
4)未能100%按檢驗、試驗規范/標準中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試驗;
5)緊急放行(或叫例外放行)的情況未能提供經授權人員批準的證據,且可追溯性標識不足;
6)檢驗報告中缺乏有權放行的人員的簽名。
十八、不合格品控制:
1)生產現場,生產過程產生的不合格品標識不清,未及時記錄;
2)進貨不合格品有處置,但未要求供方采取改進措施,有些有將不合格報告傳遞給供方,但未能及時跟蹤驗證其有效性;
3)生產過程中不合格品進行返工或返修后未重新驗證;有的有進行驗證,但未能提供返工/返修后重新驗證的記錄;
4)制程中有返工、返修的現象,但無對返工、返修過程予以記錄;
5)生產過程中物料有特采(讓步接收)情況,但未能提供授權人員批準的證據;
6)客戶退回來的產品直接退入倉庫,未重新檢驗,也未執行不合格品程序。
十九、數據分析:
1)顧客滿意度有進行調查、統計,但未能提供分析的證據;
2)品管部門有統計合格率、不合格率,但未能提供對不合格狀況進行分析的證據;
3)對過程績效應進行數據分析的要求認識不足,僅有對生產過程的績效進行統計、分析,如返工率、返修率、報廢率,但對其他部門的過程績效缺少數據分析的證據;(對此,可結合各職能部門、層次的質量目標的統計分析進行。)
4)對進貨有進行統計分析進貨合格率、進貨及時率,但未能分別對單個供方進行分析其供貨能力;
5)對質量目標方面的統計分析,僅有針對未達成目標要求的項目進行分析,對已達成的缺乏數據分析,未能在尋找采取預防措施的機會方面努力;
6)統計方法、技術的運用較窄,統計方法過于單調,缺乏科學性。
二十、改進:
1)大部分企業在預防措施方面的實施基本無記錄表明;對預防措施實施的時機未能把握;
2)何時應采取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的規定不清晰,隨意性較強;
3)改進報告中原因分析,分析不到位,停留在表面上,缺乏全面、深入的分析;(應考慮M1E<人、機、料、法、測、環>6個因素,并采用5個Why?的方式)
4)許多人員在制定糾正措施時,僅考慮了應急措施——糾正,而缺乏再發防止的措施;
5)許多人對糾正、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的概念混淆,糾正措施報告中有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并存的現象;
6)糾正措施/預防措施有實施,但未對實施的結果進行記錄;
7)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實施完成后,缺乏對其實施效果進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