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是一項行政許可制度,是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評價許可。既然是行政許可,就需要解決好兩個問題,一個是“準入管理”,一個是“監督管理”。為適應改革的需要,今年上半年已經正式發布實施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3號)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還有一個重頭戲,就是《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修訂。
(1)應考慮與現行評審依據的銜接。過去,資質認定評審依據主要是上一個版本的《資質認定評審準則》。2018年正式下文,采信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作為資質認定的依據。幾年時間里,各檢驗檢測機構圍繞RB/T 214-2017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實踐,尤其是RB/T 214-2017吸取了ISO/IEC 17025:2017一些好的做法,將國際上實驗室管理方面的新理念引入到我國,產生了許多創新的做法,實驗室管理運行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提升。不可否認,現行的評審依據確有一些缺陷,但畢竟各檢驗檢測機構對現有管理體系已駕輕就熟,新的評審準則的修訂就應考慮與現行評審依據的銜接,起碼應保持一種內在的聯系。
(2)應考慮實驗室管理運行的規律。我國現行的實驗室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評價方式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帶有行政許可的資質認定,一種看似是自愿申請的實驗室認可。從兩種方式評價所依據的標準來看,就其條款除過編排順序有較大區別外,實質上的重合度還是比較高的,只是資質認定所依據的RB/T 214-2017對實驗室的硬性規定較多,而ISO/IEC 17025:2017則是在運行要素和方法上表述的更詳細。但毫無疑問,兩個標準基本上都是對實驗室管理運行的要素進行了規定,搭建了實驗室管理運行的機構,符合實驗室管理運行的規律,是實驗室建立秩序和穩定運行的基礎,是確保數據結果質量的有效方式。新的評審準則的修訂就應考慮實驗室管理運行的要素,起碼應保持應有的架構。
(3)應充分反映行政許可的本意。行政許可,就是經依法審查,準予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為,應體現出權威性和強制性。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來說,行政許可就是確保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結果真實、客觀、準確。真實,對應的就是虛假報告;客觀,對應的就是編造數據;準確,對應的就是不具備條件和能力導致數據不準。本質上就是檢驗檢測機構應滿足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有一套管理運行的有效機制,以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準確、可靠。針對目前檢驗檢測機構的現狀,準則的修訂可考慮在管理強度上應適當增強,在硬性規定上可適當靈活,在運行上應注重過程控制,在整體管理上應注重對結果的明確要求,實現行政許可與實驗室運行規律的有機結合。
(4)應避免出現修訂可能帶來的副作用。目前全國已有超過4萬家檢驗檢測機構,各機構檢驗檢測領域不同、規模不同,更重要的是發展階段不同、追求不同,加之,各省在資質認定過程中存在理解和操作上的較大區別。正是由于這些因素的影響,各實驗室在對待資質認定的態度以及實際管理運行狀態也就有較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也會影響到對新的評審準則的態度和理解。評審準則的修訂,應起到正面的引導作用,使那些規范運行的機構有更多的贏得市場的機會;應避免過于簡化,使機構誤以為放松了要求;應避免過于籠統,使機構無法操作;應避免變化過大,增加各機構的負擔。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修訂,對檢驗檢測行業還是檢驗檢測機構絕非小事,將對未來幾年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決定性的引領作用,也是各機構實現規范運行、脫胎換骨的一個良機。我們相信,新的評審準則的發布,將奠定檢驗檢測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