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檢驗檢測專用章使用要求
一、為了對檢驗檢測專用章進行管理,規范檢驗檢測行為,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要求。
二、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用以表明該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由其出具,并由該檢驗檢測機構負責。
三、檢驗檢測專用章應表明檢驗檢測機構完整的、準確的名稱。檢驗檢測專用章加蓋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封面的機構名稱位置或檢驗檢測結論位置,騎縫位置也應加蓋。
四、檢驗檢測機構應加強對檢驗檢測專用章管理,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用章登記制度,安排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用章記錄資料要存檔備查。
五、檢驗檢測專用章的式樣要經過本單位法人或法人授權人批準。
六、檢驗檢測專用章的式樣變更,也須要經過本單位法人或法人授權人批準。
七、檢驗檢測專用章應含下列內容:本單位名稱、“檢驗檢測專用章”字樣、五星標識。專用章形狀通常為圓形,參考式樣如下。
八、丟失檢驗檢測專用章的,單位要及時聲明作廢。
九、本要求自發文之日起實施。